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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三证合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管理的几点建议
2016年03月16日

  金烈(民革党员,长宁区税务局干部)反映,“三证合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统一了企业申请条件和文书规范,简化登记手续,规范了申请登记审批流程。但从税务征收管理角度看,也给现行的征管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前置设置的登记内容和程序的减少,也相应带来一些征管盲点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登记制度改革对政府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带来困难

  税务机关征收税收既要依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其他部门行政管理也需要税务机关的配合。如: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依赖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征收房产税要依赖于房产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数据、出口退税要依赖于外汇部门、海关部门等数据。反之,有些行政管理部门对来之于税务部门的税收数据和赋予的资格也十分依赖,如在上海办理居留证需要提供纳税证明等等。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对原企业注册登记时的实缴验资变为企业可按自己情况分批到位,这对税务机关按企业验资后登载账簿上资金进行征收印花税带来了困难,因为税务机关无权监督企业资本金何时到位,故企业的这部分印花税税款何时缴纳入库将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另外,其他部门对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状况和证明需求也存在差异,如税务机关原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书变为电脑备案制后,已不再需要出具一般纳税人认定书,而企业在黄金等期货交易所登记开户时则需要提供一般纳税人认定书,这就让企业无法适从。

  二、宽松的登记制度容易造成税务管理隐患

  实行“三证合一”后,企业通过“一窗受理、一表申报”在工商部门办理新设登记,携带企业公章及《纳税人告知书》中要求的材料前往税务机关,配合补充采集必要的涉税基础信息。这种信息采集,只是事后备案性质。其由于前期“三证合一”登记时相对宽松,一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时,结果往往查无下落。税务机关只能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这些“非正常户”因巨额欠税或发票虚开等行为发生后,往往一走了之,如果登记的是假地址则更带来查找困难。所以对发票管理和税金流失是一个很大隐患。

  三、“三证合一”制度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衔接上的差异

  “三证合一”改革规定了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从这次改革规定看,其对改革后登记制度的法律条款目前未作规范和解释,很容易出现法律法规的空窗期。因为现在是工商部门代为行使部分税务登记内容,过去对于企业不向税务机关履行税务登记、变更、注销行为,都有相应处罚条款,现在,税务信息登记是备案类性质,还是采集性质,对资料要求的承担法律后果要有明确,故“三证合一”后的法律适用和配套修改迫在眉睫。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

  一是统一信息需求采集制度。要加强部门之间联动管理,建立跨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加大信息化投入力度,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让企业在申请时在一个窗口里完成全部事项的登记和相关信息的载入。工商部门应该通过所采集到的信息资源建立一个跨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数据平台,对于平台数据的使用,可以按各个部门需求进行授权接入,弥补原来各自为政时期遗漏的相关信息盲点。

  二是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建议一方面通过税务总局在即将完成统一推广的综合征管系统(国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出口退税系统、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等应用系统的改造将“三证合一”信息采集纳入信息跟踪系统,对可能产生“非正常户”的企业强化日常监管和信息评估。另一方面,对已出现的“非正常户”,且尚有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应规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到原经营地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核查,税务机关将实地核查结果以书面资料形式存入该纳税人档案之中,便于查考。

  对各经济园区为配合招商引资而提供的虚拟注册地址及部分“非正常户”相对集中的地址,各税务管理部门应结合园区相关工作要求,加强与政府招商部门和工商部门信息交换和跟踪管理,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

  三是及时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规范。“三证合一”只是简化三家行政部门审批程序,如果将所有针对企业准入制和设立都能纳入一个平台审批,则是这次改革的最终目的,若将所有行政管理部门中涉及企业登记和准入条款形成一部单独法律或法规,将使企业申请登记更为方便,故建议尽早出台统一的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而短期内可以通过修订各自法律和法规条款,逐步向统一的企业登记法方向靠拢。

来源:民革上海市委调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