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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用中小型船只买卖监管的建议
2017年04月05日

  张枫(民革党员,上海金山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渔政员)反映,目前我国民用船舶的监管,一般都已纳入相关系统监管,如捕捞渔船的买卖由渔政管理部门监管,其中对于三证齐全、登记在案的渔船的管理相对便利,进行买卖的话渔政执法人员可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进行操作。渔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船网工具指标控制、马力控制进行宏观的掌控,同时也方便各部门统计我国的渔船数量、总功率数,从而为国家各方面政策(如环保等)制定提供参考数据。然而除此之外,有更多的船舶游离在这个系统之外,特别是中小型的一些民用船舶中,私下买卖现象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各部门对船舶数量、功率的管控,造成很大隐患。

  一是造成了车船税的流失。虽然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列明了非机动船(不包含非机动驳船)和捕捞、养殖渔船不需要缴纳车船税,但对于很多民用中小型船舶的用途掌握不明,相对于汽车而言我们对于整个船舶的车船税征收体系并不完善,从而造成一定的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是造成非法捕捞现象屡禁不绝。如上海黄浦江两岸、桥墩上写满了各种收船、卖船的电话,可见民间船舶买卖市场之大,可这些渔船买卖很多不经过管理系统操作。笔者曾经在执法过程中查获一艘电捕鱼渔船,将非法捕捞渔船查扣后,违法人员在一周内就可以再次买到一艘渔船。可见这些民用中小型船舶的买卖何等猖獗。

  三是造成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增加。对于民用中小型船舶买卖的监管不够,使得群众获得船舶更加容易。在长三角,很容易买到简易的塑料小船,可在内陆河钓鱼,甚至钻好孔就可外挂发动机使用。这样的渔船重量轻,驾船人又没有经验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为此建议: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船舶。建立全国性的船舶登记系统,对在登记系统外的渔船坚决取缔。如今渔政、海事等都有船舶登记,但是没有整合到一起,建议建立包含各类型渔船的综合平台,将合法渔船集中在同一系统,便于各部门掌握船舶信息。对于系统外的船舶特别是机动船舶进行补登记或者取缔。

  二是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渔船。针对通过路边小店、网络买卖塑料渔船的行为,坚决查处,杜绝不安全的船舶流入到个人手中。

  三是完善对于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需要把管理船舶像管理车辆一样重视起来,目前汽车有全国交通违章查询网站可以查询各辆车的违章情况,而船舶却没有可以查询相关信息的网站。因此建议制定好相关管理制度,搭建好平台,为船舶管理打好基础。

  四是进一步简化船舶买卖程序。以渔船买卖为例,目前由于马力和船网指标双控的关系,而且牵扯到柴油补贴等,渔船买卖周期一般会比较长,从而会影响到渔民的正常生产作业。因此渔民也往往会有一些违规作业和违规买卖的情况出现,如果能进一步简化渔船买卖程序那么也能相应减少一些违规现象的发生。

来源:民革上海市委调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