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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制定医疗赔偿具体标准的建议
2017年04月05日

  宋亚香(民革党员,第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反映,日前,医闹纠纷导致的医疗赔偿数额越来越大,已经影响到诸多医院的正常运行,亟待引起重视。主要问题是:

  1.变相导致“看病贵”。目前,各地医院通常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等,名目繁多,若按此计算,若不对赔偿金额进行合理的上限封顶,会导致医院的医疗成本加大,从而变相地造成“看病贵”,同时因害怕担责风险导致医疗机构间疑难重症病人的推诿,影响高难度高风险医疗技术的开展,变相地造成看病难。

  2.“防卫性”医疗费用大幅增加。现实诉讼过程中,由于患方举证医方的过错存在一定困难,医方常被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过错,从而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开展大量甚至过度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检查,以保留各种有利证据,避免在医患纠纷中输官司。同时,为提高安全系数,尽量避免接收高风险病人。这对于整个国家医疗费用的增加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官方虽没有对该费用进行具体统计,但按临床实际诊治情况粗略估计,这种性质的检查至少占患者总检查中5%-10%。

  3.导致医护人才大量流失。目前,医疗安全严峻形势的恶果已经有所显现,特别是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等高风险科室的医师大量流失。如不能保障医护人员良好的安全的执业环境,真正受害的是依然是百姓。

  为此,建议制定医疗责任赔偿标准。重点考虑因素有:

  1.考虑患者个人因素。受伤害的主体是有疾病的人,由于患者本身体质不一、病情复杂、变化多样伤害发生在医疗过程中,在定义医疗纠纷过错和制定赔偿金额时,须基于病患的个体因素。

  2.考虑医疗行为特点。医务人员对新技术开展、新药的应用有一个摸索试验的过程,进而增加了医疗结果不可知性。另外,检查、手术、药物等医疗行为本身也具有高风险,都可能发生危害人体的健康或生命。因此,在确定赔偿费用数额时需进行多方综合评估,绝不能等同于交通事故等其他赔偿。

  3.明确限额赔偿原则。医疗机构基本上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如果负损害赔偿责任超过其负担能力,必然要转嫁到全体患者身上,必须避免因保证部分患者权益的天价赔偿损害了大多数群体患者的切身权益。对此,国外已有先例,如美国在2003年众议院通过医疗责任改革法案,明确在医疗事故案中,限制了非经济性损害索赔上限。其中,加州的医疗事故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上限为25 万美元。考虑到中国实际,建议目前最高限额赔偿可定为100万人民币。

来源:民革上海市委调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