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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建议
2017年07月07日

  孙洪林(民革党员,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反映,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但在意见第六条切实加强立案监督中,仅规定对于立案监督通过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及“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等的外部监督和强化责任追究。

  现实情况中,针对立案登记制,基层法院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少有法院对不予立案的案件直接发裁定,惯常做法是立案法官在立案窗口就让当事人或代理人将立案材料拿走,有的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不出裁定,仅是口头告知不符合立案条件,然后将立案材料通过邮件形式退回。这就剥夺原告上的权利,最终就是剥夺了公民的诉权。由于没有生效的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作为原告方就无法通过正常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造成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关于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形同虚设,没有任何可行性。

  因此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或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将立案纳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程序内,增加如下条款: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立案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下列民事立案活动实施法律监督:1.非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属于不予登记立案情形,而不接收立案材料的;2.接收立案材料后超过法定期限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的;3.违反当事人意愿,以诉前调解等为由拖延立案的;4.其他违反登记立案规定情形的。

来源:民革上海市委调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