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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收费的建议
2017年07月07日

  朱紫林(民革党员,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反映,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明确信息中介服务为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俗称P2P理财业务。随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于年底对外发布该办法第十条列明了12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下称:中介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如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融,不得虚构融资项目的真实性等。但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未见涉及。笔者认为,中介机构收取标准、收费是否向出借人披露,事关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判断,应当予以规范。

  目前,各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为获得稳定的出借资金来源,对资金出借方均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中介机构如要获利,仅能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但查询各网站,在其推荐的理财产品说明中,仅见募集规模、年化收益、借款期限等信息,向借款人收取的服务费标准并未向资金出借人说明。笔者认为存在两个问题:

  1.服务费的标准问题

  最高法2015年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应当说,年化36%是法律许可的借款利率上限。通过网络中介平台借款,借款人需要支付出借人借款利息,如果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则服务费同样作为借款成本需要借款人承担。但服务费与借款利息的总和是否可以超过36%,尚无规范。

  2.向借款人收取的服务费须向出借人说明

  资金借入成本的高低是评判资金风险的重要指标,不合理的借入成本,本身就是借款坏账的原因。目前,中介机构不将向借款人收取的服务费标准向出借人释明,容易造成出借人无法对借款风险作出有效评估。出借人往往错误的认为自已收取的利息,就是借款人承担的全部借款成本,极易导致轻视资金出借风险情况的发生。

  综上两点,笔者认为,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并强制披露是必要的。国家在发展P2P理财型行业过程中,应当对此予以重视,并制定相应的规范。

来源:民革上海市委调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