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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措施促进高校、研究机构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建议
2017年07月07日

  张怀印(民革党员,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反映,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密不可分,已经成为产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竞争的制高点,变成一个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壁垒。比如我国的DVD产业,因为技术标准掌握在飞利浦、东芝、松下、索尼、IBM等公司手里而不得不缴纳高昂的专利许可费,最终陷入集体消失的局面。高校、研究机构作为企业科研攻关的坚强后盾,承担着重要的基础研发任务,在参与技术标准制定方面有着天然优势。以欧盟电信领域的标准化组织ETSI为例,从ETSI的成员情况来看,在其64个国家的780家成员中,高校有33所,研究机构有74所,占13.7%。高校和研究机构一直在ETSI标准认定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高校、研究机构在参与欧盟技术标准制定方面能力较差。同样以欧盟电信领域的标准化组织ETSI为例,其成员中我国研究机构只有一家。高校、研究机构在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中的缺位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的意识不强,而国家也缺乏必要引导和激励措施。

  因此建议,国家应当借助中欧合作创新的良好机遇,引导和鼓励我国高校、研究机构积极参与欧盟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

  一、教育部在科研立项、国家级奖项评比、高校名师评比、人才培养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定时可以适当加入技术标准的考量因素。

  一是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五章“奖励与扶持”部分,加入一条内容:“高等学校应制定政策,鼓励和引导本校优秀科研团队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活动,在科研经费投入、职称评审、名师评比、绩效考评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二是可以引导高校、研究机构在科研经费投入、职称评审、名师评比、考评中可以采取措施引导、鼓励科研实力雄厚的团队、教师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第三,虽然并非所有高校、研究机构都有实力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但可以选择优势学科,在某些领域采取引导措施。如在职称评比中,除了一般专利的申请以外,可以将标准必要专利作为一项考量指标,优先晋升具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教师。在名师选拔、岗位津贴发放、绩效考评方面可以适当引入技术标准的考评指标。

  二、科技部在科技项目管理、科技立法、国家科技奖评比标准方面适当加入技术标准的考量因素。

  一是立法与政策制定方面。在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中、在科技项目立项中酌情加入技术标准评价指标。二是国家级奖项评比方面。在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国家重要奖项评审中引入技术标准的考量因素,对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候选人和项目进行适当倾斜。三是科技项目立项方面,科技部可以在科技项目评审和结题时,对获得标准必要专利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免于鉴定结题等政策。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奖评比、高校专利师资人才、知识产权领军人物选拔等方面加入相关评价指标。

  在《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评价指标及权重”部分,可以考虑引入技术标准的指标并增加其权重。在高校专利师资人才、知识产权领军人物、百千万人才工程等选拔方面,可以对获得标准必要专利、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专家优先选拔,以鼓励其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四、地方政府也可对科研实力雄厚的高校参与技术标准制定采取若干引导、鼓励措施。

  地方政府在科研投入、产学研联合研发时,可以优先选择科研实力雄厚,能够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高校、研究机构的科研团队。在专利资助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可以加入技术标准的评价指标。比如在专利资助政策中,列出专项经费,对可以成为技术标准的基础专利,加大资助力度,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形成参与技术标准活动的意识。在高端科技人才(如百人工程)引进时,可以优先选用参与过技术标准制定的人才。

来源:民革上海市委调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