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参政议政 >>社情民意 > 稿件
关于设立住宅用地指标 破解使用权期满难题的建议
2017年07月07日

  金靖寅(民革党员,中国商飞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总法律顾问)反映,近来,温州市国土局开始对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执行续期收费,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进而对完善相关立法提出急切期盼。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无论住宅用地还是非住宅用地,“续期收费”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现行法律难以适应这一新问题,即使对非住宅用地似也不应按“空地”出让情形,简单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而应由立法明确规定,相信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将研究解决土地使用权续期是否收费、如何收费等难题。在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和不完全适用的情况下,地方主管机关不宜擅自操作,这毕竟涉及我国土地基本制度,关乎老百姓基本生活。

  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2020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目标将超过8亿,其中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未来还要提高5个百分点,约需1亿人在城镇新增落户。《物权法》第十三章对宅基地使用权专门做出规定,但只针对集体土地,其他有关法律也是如此。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之前,“公房”、“福利房”都是无偿使用住宅用地的,住宅商品化事实上导致居民需要有偿取得共有的住宅用地(含在房价),这与农村宅基地的分配方式和使用期限不同,城镇居民不再同农民一样可以无偿使用住宅用地,这在住房改革中被忽略了。农民取得城镇户籍,需要放弃“长期”宅基地,只能有偿取得“有期限”住宅用地,城镇化农民享有的土地方面权益差别很大,成为户籍人口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如再期满收费,可能进一步降低城镇化率增速。

  《物权法》起草审议中经历五稿以上,关于续期费用的争论比较大,造成现行法条的模糊。双方意见都有合理方面,只是考虑问题角度不同。寻求解决不宜囿于既有框架,为此建议从设立城镇居民住宅用地使用权指标制度入手,来破解两难选择。

  鉴于城镇住宅用地与农村宅基地空间形态不同,虽不影响法律上对其使用权创设权能,但其存在形式有着特殊性。具体做法上,建议以指标形式设立,按人或按户核定分配。现有存量用地如何量化到住宅产权人及其家庭、新生人口指标分配是无偿还是有偿等,由全国人大立法决定,可以修改《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具体指标额度核定及变化,由地方立法决定。如遇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在产权人及其家庭指标额度内,无偿自动续期;超出指标额度部分,按照法律法规交纳费用。

  建立指标制度后,不仅可以破解使用权期满难题,农民对住宅用地的后顾之忧也可以消除。

来源:民革上海市委调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