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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犯罪前科人员采取犯罪记录封存的建议
2017年07月07日

  王夏青(民革党员,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反映,目前中国并无前科消失制度,因此只要一经犯罪,犯罪记录将跟随其一生,这导致很多时候一张“无犯罪记录证明”成为某些人一生“无法逾越的障碍”,并进而阻碍了他们重返社会的可能性。法律对于此类问题已有考量并出台相关规定。如在保护未成年方面,《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以后的人生道路将提供很好的保护。

  为降低犯罪的复发率,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道关怀,建议对于部分符合条件的成年人犯罪也尝试根据相关犯罪情节提供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机制,以此给予该群体洗心革面重返社会的机会,也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具体建议如下:

  1.可根据犯罪的性质考虑:如强奸、抢劫、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犯罪人员或累犯,不建议列入保护机制范围。

  2.对于某些社会危害性不显著的轻微犯罪或过失犯罪,或出狱后达到若干年以上无犯罪记录人等可考虑列入保护机制范围。

来源:民革上海市委调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