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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承担部分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监督的建议
2017年07月07日

  于韬(民革党员,长宁区新华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专职副主任)反映,当前,有不少政府部门将部分职能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比如,一些从业资格的审核评定,一些试点工作项目的评审、评比等,这样做固然对于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有积极意义,但也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对社会组织监督的缺位。部分社会组织利用职权和相对的垄断性,或明或暗地从企业、普通市民甚至被考评的政府部门处获得不正当利益,既败坏了政府形象,也影响了工作开展。政府有关部门在扶持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必须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力度。

  为此建议:一是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名单,加大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力度,对外公布其工作职责、流程、对其授权的政府部门以及监督投诉方式等重要信息,杜绝社会组织假借政府部门名义寻租或暗箱操作,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组织,追究社会组织法人和其授权部门的责任。二是制定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政府职能清单,规范社会组织的职能范围,对已发生的与法不符、不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要坚决收回,并对外公开说明相关情况。

来源:民革上海市委调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