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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金融证券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税收政策的建议
2017年07月07日

  罗青峰(民革党员,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主任科员)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银行金融证券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等实施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虽然文件一一列举了相关行业和各类服务项目取得收入所给予的税收优惠,尤其是金融证券业取得的收入中,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取得的收入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是文件没有明确证券公司旗下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又称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以及如何纳税问题。

  根据36号文件规定,资管产品尚不需要独立申报纳税,那么应该由管理人汇总计算缴纳其管理的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还是应该由投资者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时取得收入缴纳增值税,显然存在争议。

  这个问题,在实行营业税的当下,证券机构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分歧就已经存在,并且涉及信托、理财、资产集合等众多相应资管计划。对于谁是纳税主体,取得收益之后应该由谁纳税,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影响投资者和银行证券业从业人员的理财积极性。

  为此,提出建议:

  一是明确纳税主体。借着营改增的契机,由财政部牵头,国税总局与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协商,共同确定银行证券公司旗下管理的资管产品具有纳税主体的资格。

  二是制定资管产品、金融商品的税收确认标准。针对不同产品的运营特点、收益时点确定相应的收入实现标准、管理规程和纳税服务方式。

  三是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投资者委托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实施的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在明确了管理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以后,可由其办理增值税代扣代缴业务事项,并负责落实免缴增值税的各项手续。

来源:民革上海市委调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