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参政议政 >>社情民意 > 稿件
关于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2017年07月07日

  王凯(民革党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反映,连日来,常州外国语学校500名在校生疑似因化工厂污染地块中毒一事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如此严重的污染事故,波及面广,受众群体庞大,受害者如何得到相应的赔偿引起了舆论的议论,而环境污染责任险的问题也再次引起重视。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规定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探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落地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但要让这一保险真正在企业落地,仍有诸多问题需要研究与探索。

  一、环境责任险公益性与保险企业营利性之间的矛盾

  环境责任险具有公益性,但由于保险人需要赔付巨额款项,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远远高于其他险种,这与商业营利性目有较大的矛盾。有数据指出,2014年,中国因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达3.82万亿元,若都以环境污染责任险来赔偿,那么以上金额显然是保险人难以承担的。

  二、环境污染的低成本与高额保费之间的矛盾

  由于我国环境立法尚不完善、细致,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污染损害认定、赔偿标准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技术标准较为模糊,导致污染企业在造成环境污染后,为此付出的代价较小,无法与其损害程度相匹配。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衡阳血铅案,仅被判决赔偿2.6万,这样的费用也许不及保费的二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这样还会有多少企业愿意为环境污染投保呢?虽然事例极端,但却真真实实反应出了环境污染低成本与高额保费之间的矛盾。

  三、险种单一与需求较大之间的矛盾

  环境污染具有多样性,包括水污染、空气污染、核污染甚至噪声污染等等,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很少会面临所有的环境风险,企业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需求较大。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目前只有一种险种,即污染责任险,该险种的承保范围使被保险人感觉被多收了保险费却未承保被保险人真正需要的有针对性的风险,许多被保险人需要的核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噪声污染责任险和福射污染责任险等险种在立法和实践中基本上是空白。

  对此,为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强制与任意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

  应依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在科学研究和论证基础上,尽早出台强制保险专门的法规或规章。对于突发性环境责任风险采取任意险模式,通过注重预防,主要采用环保设备升级、风险管理更科学化等方式预防突发性责任风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投保,这样可以相对减轻一些环境污染损害风险较小的企业的负担。对于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的渐发式的环境责任风险,采取强制险,减轻环境污染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损失,降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二、加强完善环保法律体系

  一是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细节、污染认定、赔偿标准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技术,增加企业违法成本。二是加强环境执法,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处力度,加强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管,从执法角度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三是加速完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使诉讼成本最低化,使更多违法犯罪行为得到追究,从经营营利性角度促使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三、厘定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76条规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指导性保险费率。”这为厘定保险费率,平衡企业成本与回报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法律支持。从实践看,目前的费率过高,赔付限额过低,且赔付率过低。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照城建、公共事业费率标准而定,最低为2.2%,最高为8%,其他险种的保费只有其十分之一,从投入与产出角度考虑,中小企业一般无法承担。笔者建议可以采用在固定费率上的基础上再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保费固定与浮动相结合机制。先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确定环境责任险的固定费率,再结合其所在地理位置、是否积极采取了防护措施等情况,在固定费率上加以调整,如果企业从事高危行业,但是其十分注意采取保护措施,并且安装了防护装置,就可以比一般的同行业企业获得相对较低的保险费率。从费率层面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污染风险控制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积极性。

来源:民革上海市委调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