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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组织提案]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促进本市养老业发展的建议
2017年01月19日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对于养老业发展,上海在市区两级财政上加大了公共财政投入和财政补贴范围。而在税收政策方面,积极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盈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据统计,2011-2015年累计有700家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减免各项税收约6亿元。

  二、问题及分析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在财税(特别是税收)政策支持上海实施养老政策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养老财税政策享受的群体还较小。现行各类鼓励扶持养老的财税政策享受的对象一般都是国有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或者各类社会团体,存在效果不佳,对象的获得感不明显等问题。而对于承担90%以上社区或居家养老任务的家庭来说,政策的倾斜度十分有限。如对于社区所属养老企业以及老人家属为养老所支付的护理、购买康复用品、家政服务等费用尚无法在缴纳相关税金时予以扣除。

  2、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步伐还不够快。上海的老年医疗护理资源中,社会力量占比还较小。这其中,现行工商、民政等方面政策的缺陷还较为明显,也使得民非组织的发展脚步放缓,比如民非组织无法在养老服务业中进行资本运作,在工商注册之中并没有“养老服务”、“社区养老”登记项目类别;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时,如果注明是民非性质的,可以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比较有限,而一旦注明是中外合资企业性质,其优惠政策就根本不能享受。

  三、建议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年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在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又迈进了一步,这也给上海运用财税政策支持养老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建议:

  1、上海自主探索,鼓励以房养老,加强财政政策扶持力度。对社区老年人以房养老,用出租或出售房屋取得收入,在缴纳税金时,通过所在区域的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支付社区或居家养老所需要的费用。还可以采用居家养老补贴券的方式,由居家养老家庭凭借发放的补贴券选择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同时,建立财政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居家养老;加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力度,激励社会资本提供质量高、多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2、改进证照办理措施,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民政部门除了对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必要的界定外,还应与工商、税务部门联合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在注册登记项目上增加“养老服务”一级项目,子级项目增设“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等,鼓励社会资本更多地进入养老服务业。积极引导民政系统将部分公益性发挥失灵的养老机构退出非营利性行列,由社会资本通过重组、转制等形式,回归养老企业本质属性。同时,工商、税务等通过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财政补贴转化为合理的税费优惠等措施让这些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和盈利。此外,经信委、商务委、税务等部门应对接民政、卫生和人社部门的政策规定,把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医疗、社区养老保险等产业纳入产业导向目录,并确定为养老重点产业,便于实施精准扶持。

  3、积极向中央争取,探索试点创新税收政策。

  首先,在个人所得税法尚未修订并出台新政策之前,由上海率先探索,对老人家属为养老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如护理、购买康复用品、家政服务等费用,以家庭为单位,年缴纳税个人所得税3500元为基础,由所在区域财政以财政贴费形式返还给家庭,鼓励家庭承担居家养老义务与责任。

  第二,鼓励老年人居家养老,减轻国家兴办养老机构的财政支出,在社区里完善各项养老服务功能,其包括护理人员培训和支援,养老康复器材租赁,看病全程服务(汽车接送、人员导医、搀扶挂诊等),对于这类纯为养老事业而服务的企业,视同养老机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在年均500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第三,增加递延纳税品种。对参与政府的长期老年护理保险计划的居家养老家庭,其家庭在职成员在购买老年大病医保补助险、护理险、贵重药品险等发生的支出,列入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目范围。

  第四,增列增值税税目。由于老年人需要的养老服务相对其他层次的消费需求较多,因此可以对老年相关服务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将社区养老服务业列入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条目中,给予特别的优惠,将老年日常照料、老年法律援助、老年心理慰藉等列在该税目的子目下,而该子目中所列举到的服务收入均可免征增值税。

  第五,增加老年人用药品种。经信委、食药监、人社局和税务等部门对于生产老人用药的企业,比照婴幼儿药目录给予增值税的减免税优惠,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大力开发生产老年人所需的低价药。